
发布日期:2025-05-21 11:08 点击次数:117
名称是一个市场主体区别于其他其他市场主体的文字符号,具有唯一性。
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四段式组成。如徐州青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徐州”为行政区划、“青衫”为字号、“网络科技”为行业特征、“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名称中尤以“字号”作为区别不同企业或个体的主要标志。
以下以“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的常规性名称申请来详细描述(名称自主申报申请地址:https://www.jszwfw.gov.cn/jsjis/front/login.do?uuid=6SmkNXXmpPY4):
一、行政区划: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代表可以直观显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如“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江苏”以及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
①“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字数较长,对刻章有一定的影响,故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使用,注册资本不限;
②“徐州”或“徐州市”一般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注册资本不限,例如可为1万、10万、1000万、1亿等;
③“江苏”一般为公司使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无法使用),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及以上方可申请;
④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俗称为国家局名称,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及以上方可申请,申请网址及流程详见 企业注册第四课:无行政区划名称申请流程(新设名称) 及 企业注册第五课:无行政区划名称申请流程(变更名称),通过后可持“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告知书”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换取核名通知书,即可继续申请设立流程。
二、字号:
字号应使用规范汉字,阿拉伯数字、字母、繁体字等无法作为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组织形式无法作为字号使用,有特殊含义的除外。一般为2-8个字,原则上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的同行业市场主体字号相同,其他禁限用具体规则如下:
①禁止性规定:
a、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b、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c、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或者极端主义,宣扬邪教,有不良政治影响等有损国家利益的;
d、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f、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g、行业用语、组织形式用语、行政区划用语、知名企业、知名院校、知名医院、知名媒体、职位职称、学历学位、军衔警衔等;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限制性规定:
一般为注册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限制,注册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著名商标,普通商标一般限制在某一行业,驰名、著名商标限制为全行业,如想使用,限制性字号需提供商标证+使用授权书方可使用。
三、行业特征
行业特征是指一个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标志。如:农业、机械制造、网络科技、汽车服务、物流、仓储、商贸等。名称中的行业特征指该市场主体的主营行业,一般不能包含两个及以上的行业特征。具体规范的行业特征可查询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可详见:企业注册课外延伸第一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2017版)。
四、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体现一个市场主体的存在形式和类型类别。
①公司使用“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②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使用“店”、“部”、“中心”等;
③合伙企业使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⑤分支机构使用“分公司”、“分店”、“分部”、“营业部”等。
具体企业分类祥见 企业注册第六课:登记主体类别划分。
五、自主判定名称是否能用,简要规则如下:
在名称自主核名时,属于公司名称和投资人信息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即可判定名称可使用:
①满足第一大项中的行政区域选择;
②名称四段式连起来无特殊含义或不会使字号不明显的;
②在名称查重表中不存在“禁止使用”(一定不可使用)、“限制使用”(上传商标证和授权书可使用)的;
③在名称查重表中,不需再关注字号,仅查看是否有同行业即可,如果没有同行业则名称可使用。(同行业判定:物流与运输、房地产开发与置业、商贸与贸易等均视为同行业)
六、关于名称方面的规定条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734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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